(2014年4月24日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拓宽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渠道,丰富监督形式,促进人民法院现代司法能力和裁判社会认同度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听案”),是指365bet体育在线:市人大代表,对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旁听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 “代表听案”工作坚持不代行司法权、不干扰案件审判、不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听案”活动的开展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人民法院配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适当人数的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辖区的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
第六条 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后,确定为该次旁听案件。所选案件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教育性,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要优先考虑。
第七条 旁听案件确定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书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再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通知代表参加,并分送案件相关材料。
第八条 庭审中,人大代表要严格遵守庭审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认真听案,不得随便议论,不得无故中途离庭。
第九条 庭审结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旁听的人大代表和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律师等以集体讨论形式进行座谈,人大代表可以提问,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律师等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人大代表可以对庭审活动中的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作风、公诉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收集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及时解释、合理落实。
第十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裁判文书副本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人大代表旁听席,并为旁听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派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二条 “代表听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